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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27日约13时,在汤阴县X镇X路西10巷,吴XX与陈XX家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引发打架,被告人吴某(系吴XX侄子)用砖头将陈XX姐夫库逍飞砸伤。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库逍飞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2011年1月7日晚上21时许,在汤阴县X镇X路中段,被告人吴某以冯XX给其妻打电话为由,用木棍将冯XX头部打伤。经汤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冯XX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秀荣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某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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