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守伦,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X区开发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