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39岁。
被告李某某,男,39岁。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为躲避痛苦的婚姻,原告被迫离家,现与被告分居生活已达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女儿李某珂,由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4年1月13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同年10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珂。婚后,二人均时常外出打工,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少。为此,原告以二人分居生活已久为由向提起本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为此,原告所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全民
审判员李某恒
审判员毕小强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