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3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1年6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以(2011)常鼎刑初字第109-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其撤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桂芬,人民陪审员郭朝霞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20时许,一个喊名“强儿”的人与另一社会青年(均身份不详)在武陵镇花船社区旁倪某的茶馆里打麻将,由于输了100多元钱又不付现钱,其他的人就不愿意和他们两个打麻将。他们两人就恼羞成怒,并以此为借口通过喊名叫“召儿”的人(身份不详)邀集了被告人李某等六人(身份不详)来到茶馆里找到老板倪某,以喊来的人是“打的”来的为由索要钱财未果,被告人李某等八人便对茶馆里的桌椅等进行打砸后逃走,被告人李某当场被群众扭送归案。经查,共砸烂了4台麻将机,10把凳子,5个烤火炉及玻璃大门等物,经鉴定,财物损失共计7925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倪某经济损失79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砸坏倪某茶馆的现场照片五张,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份,现场处理情况登记表一份,报警案件登记表一份,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常鼎价字(2011)第X号价格鉴证书一份,被告人李某、证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藐视国家法律,逞强斗狠,伙同他人共同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倪冬秀财产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宜

审判员王桂芬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