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时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呈文,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乡市协和肾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湘峰,该医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新乡市时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协和肾病医院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刘强平
审判员孙峰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