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琼海市X镇X村红园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燕,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股长。
原审第三人琼海市X镇X村鳌中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杰川,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家川,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琼海市X镇X村红园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红园经济社)因其诉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琼海市政府)及其原审第三人琼海市X镇X村鳌中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鳌中二经济社)土地行政管理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16日作出的(2008)海南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于2008年6月29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7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园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燕,原审第三人鳌中二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杰川出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琼海市政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08年10月7日下午,上诉人红园经济社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红园经济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25元由上诉人红园经济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大胜
代理审判员王立雄
代理审判员钟山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赵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