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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中原镇乐群村红园经济合作社诉琼海市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
时间:2008-10-07  当事人:   法官:熊大胜   文号:(2008)琼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琼海市X镇X村红园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燕,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股长。

原审第三人琼海市X镇X村鳌中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杰川,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冯家川,琼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琼海市X镇X村红园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红园经济社)因其诉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琼海市政府)及其原审第三人琼海市X镇X村鳌中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鳌中二经济社)土地行政管理争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16日作出的(2008)海南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于2008年6月29日通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7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园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燕,原审第三人鳌中二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杰川出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琼海市政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08年10月7日下午,上诉人红园经济社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红园经济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25元由上诉人红园经济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大胜

代理审判员王立雄

代理审判员钟山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赵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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