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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37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许昌市X路“合室家装饰店”内,趁店内营业员向他人介绍产品之际,盗窃被害人卢某挂在门店套间内白色挎包里的红色钱包一个,钱包内装现金12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李某从店内出去欲逃跑时被被害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所盗现金12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卢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盗物品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已全部退回赃款、赃物,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武子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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