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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韶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韶山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工商登记字号名称韶山市星星木模制作坊。

委托代理人肖曙,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该公司保安部主任,住(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支付模具加工费x元,利息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7年,原、被告签订模具加工协议,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订做模具,共计模具价值x元,并应被告要求开具发票,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于调解之日给付原告杨某某x元;于2009年5月1日前给付x元;于2009年8月1日前给付x元;于2009年10月1日前给付x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原告承担410

元,被告承担1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红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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