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X路X号之-X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朱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朱某又于2008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朱某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建民
审判员李雪
审判员詹子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