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X路X号外运大厦。
负责人:蒋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民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诉人安徽金利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8)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玉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