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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

诉讼代表人陈XX,上海XX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林XX,因本案于2009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XX及被告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08年3月,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及其经理林XX,先后从赵XX处购买了九笔标准件(螺钉等)货物。赵XX为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XX虚开上海海远公司增值税发票九张,价税合计人民币x元,涉税金额x.18元。案发前,被告人林XX已将上述发票全部抵扣。2009年2月18日,被告人林XX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林XX的供述笔录;证人赵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XX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已抵扣证明》;被告人林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XX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x元,税款人民币x.18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林XX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林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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