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杨某
被告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被继承人陈某根在上海长宁豆制品厂有限公司9%的股权,由原告李某继承68%,被告杨某、陈某各继承16%。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世静
书记员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