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原告蔡某
被告高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姚某、蔡某,过户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高某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