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
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郑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要求被执行人王某履行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目前下落不明,也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系台湾居民,经本院向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于2009年2月4日入境后至今无出境记录,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执行不能,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但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