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68年2月21日,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金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0年2月19日,重庆市巫溪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达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1990年3月1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取名冉某,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冉某,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冉某某、金某某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即离婚)。
二、婚生女冉某、冉某随冉某某生活,金某某一次性给付冉某、冉某生活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共计x元。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冉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达俊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