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学良,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铁强,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方宏根,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方学良、原审被告方宏根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法院(2009)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清友,被上诉人方学良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2009)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丁某某。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林照友
审判员文刚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