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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强奸案
时间:2007-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路刑初字第480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号。因本案于2007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虹、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在路桥区三友国际饭店地下室正在装璜的桑拿部内,发现陈某佳(另案处理)抓住来饭店卖淫的两女子熊某、朱某某,后在陈某佳指使下,被告人肖某强行与熊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熊某、朱某某陈某;证人彭某某、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定,适用法律正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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