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被告孙某
原告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大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稳定,婚后未建立正常的夫妻关系,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有争吵,在经济上亦存在矛盾,被告及其家人一直对原告不信任、猜忌,加剧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孙某辩称,双方婚前相处和睦,原告继续学习深造的大部分费用都由被告及母亲承担,被告亦给予了原告精神上的支持,且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原告婚前长期与异性网络聊天、约会,婚后仍然没有改变,并对被告百般挑剔,多次提出分手,平时亦有小争吵,但均能自行和好。被告对原告很信任,对原告的工作也给予了支持,对家庭也尽到了责任。现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7月1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夫妻关系尚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及经济有矛盾,但均能自行和解。近年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及人际交往等产生矛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又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要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要靠双方共同努力、珍惜。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经济及人际交往产生矛盾,系双方缺少沟通与谅解。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积极主动与原告沟通,使夫妻矛盾得到缓解。同时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与被告共同努力化解矛盾。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雷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