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路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土家族,贵州省德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9月24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路桥区X镇X村X区X号对面舒某某的暂住处,撬锁入室,窃得人民币5.5元。接着又撬锁进入隔壁徐某某的暂住处,窃得人民币18.5元。随后陈某某来到该村X区X号对面郑某某的暂住处,撬锁入室,准备行窃时被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在逃离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舒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的陈某;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窃取他人财物,非法侵入多户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4日起至2008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八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