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6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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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夏某某
對
被告人黃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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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某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6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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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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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夏某某在今天的聆訊申請上訴許可權,上訴本席在本年5月13日所作出的裁決。
2.夏某士在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再一次是基於文件夾第24及25頁的兩份文件。她指出,她是應當得到文件上被告(即她的丈夫)答應給她$1,000,000的。
3.被告人黃某某反對原告的申請,他指出,多年來他一直也有把金錢給夏某士,而她則非常節儉,把金錢儲蓄下來,帶回家鄉購買物業及投資。直到目前,黃某某指出,他仍然每月支付5,000元給夏某某,作為她及兒子的贍養費。黃某生更指出,他曾付出五十萬元多去購買沙頭角的單位,這一直是夏某某及孩子的居所,但他現在已不能回到該單位居住,因為夏某某曾經把他禁錮兩次,因此不得已,他惟有放棄回到該處居住。
4.夏某士並不同意黃某生曾經買樓或每月給她5,000元贍養費,但這些並不是本案所涉及的範圍,這是家事法庭的範圍。本案主要是聆訊夏某士的申索。根據該兩份文件的金錢糾紛,而我亦在5月13日作出了裁決。我不會在此重複判案理由。
5.夏某士作為上訴人,需要提供足夠法理依據,證明她的上訴理由是足以成功上訴的。但今天,她提出的上訴理由,與她在申索期間所提出的申索理據沒有不同的地方,她所提供的證供是倚賴該兩份文件,指出被告人(她的丈夫)拖欠她金錢,但,夏某士未能提出良好理由支持這兩份文件是有代價支持的合約文件。夏某士堅持被告人答應給她的金錢是一份有效的合約,但未有提出她曾付出任何有值代價。夏某士只是堅持她應該得到這些金錢,因為她是他的妻子及兒子的母親。
6.她今天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我經已在5月13日的判案書中全部處理過,我不認為夏某士的上訴會有任何成功的機會,因此我拒絕她的申請。
7.因為雙方也沒有律師代表,須各自支付自己的訟費。
(黃某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被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