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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刑初字第106号曹忠平失火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曹忠平,男,X年X月X日生,资兴市人,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资兴市X乡X村康加坪组X号。2010年4月1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林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忠平犯失火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婧铱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苏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曹忠平与袁孔菊去碑记乡X村观音角组的稻田打稻谷,打完稻谷后,曹忠平将打完稻谷的稻草铺在田里,然后从身上拿出随身携带的火柴将稻草点燃焚烧,由于当时天气干燥且有风,火势迅速烧到相邻的“大批山”山场,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8.2公顷(计123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公顷(计15亩);油茶林面积1.3公顷(计19.5亩);灌木林面积5.9公顷(88.5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忠平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曹小某某、袁某某、钟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案件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曹忠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忠平在烧稻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8.2公顷(计123亩),其行为确已构成了失火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忠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忠平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到第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谭智勇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婧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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