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原告金某
被告周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金某(2006年8月17日去世)与原告沈某婚后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金某,被告系被继承人之母。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东方证券公司资金某额,未留有遗嘱,故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0年8月18日被继承人金某名下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新路证券营业部内的资金某额人民币8205.04元归原告沈某所有;
二、被告周某放弃上述财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