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耿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魏某,主任。
上诉人耿某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耿某认为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因职权划分,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承担的有关房屋征收拆迁职责现由北京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使,以下简称海淀房管局)向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京建海拆许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许可证。但海淀房管局于2011年6月2日已经就耿某、王某与北京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纠纷作出了海房管裁字(2011)第XXX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耿某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耿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耿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李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