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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被上诉人延长油矿管理局下寺湾钻采公司地质资源调查项目部、甘泉京龙油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油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雪梅,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延长油矿管理局下寺湾钻采公司地质资源调查项目部。

负责人:孙某某,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武,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泉京龙油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彦成,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袁某因与被上诉人延长油矿管理局下寺湾钻采公司地质资源调查项目部、甘泉京龙油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油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泉县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民商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泉县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来

审判员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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