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X组。
原告肖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195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刘xx之父。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良荣,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戊,男,汉族,1972年出生,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泉,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x、肖某与被告刘某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肖某诉称:2010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2010年11月28日前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20000元,支付了购房款134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现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22000元,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赔偿中介费损失3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刘xx、肖某与被告刘某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二、被告刘某戊返还原告刘xx、肖某购房款122000元,定金20000元,合计142000元,并由被告刘某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收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于2011年1月27日返还10000元,余款于同年4月31日前付清;
三、被告刘某戊赔偿原告刘xx、肖某中介费损失3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刘某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某星
审判员朱某昌
人民陪审员邹金玉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