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组。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金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临澧县X镇四季红居委会滨河西区X号。
原告金xx与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诉称:2010年7月26日,被告金xx因购房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至今共欠原告借款80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支付约定的利息,并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xx支付原告金xx欠款800000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金xx放弃要求被告金xx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金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