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临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临澧县xxx,住所地临澧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简政,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略)。临澧县xxx干部。
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X乡。
法定代表人蒋某,经理。
原告临澧县xxx与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澧县xxx诉称:2009年12月30日,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在湖南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略)元,原告临澧县xxx为其提供担保。至2010年12月29日被告共欠湖南财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息合计(略)元,融资借款到期后,原告为被告清偿了借款本息(略)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澧县xxx担保欠款本金(略)元,资金占用利息67221元(按月利率6.3%计算至2011年7月30日),合计(略)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临澧县xxx实现债权的费用22000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
三、本案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被告临澧县xxxx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某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田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