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X,女,系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章XX,女,系被告员工。
原告谢XX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谢XX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