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X,女,1954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委托代理人张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施X,女,1981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委托代理人陈X,女,1954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倪X,女,1949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施X,女,1974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被告施X,男,1978年X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施X诉被告倪X、施X、施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施X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施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9元,由原告陈X、施X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建红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政勇
审判员朱建红
书记员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