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女张妞妞,2000年3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张鹏磊。婚生二子女现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我们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于2006年外出,与他人同居生活。我们的感情确已破裂,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长女张妞妞,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张某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女张妞妞,2000年3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子张朋磊。婚生二子女现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为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于2006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公告查找,仍无音讯。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长女张妞妞,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张妞妞愿意随被告生活,暂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愿意代养原、被告婚生子女,并自己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本院对被告父亲张学生、原、被告长女张妞妞的调查笔录各一份记录在卷,并经庭审审核质证,足以认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个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二人婚后因生气分居已满二年,且被告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公告查找仍无音讯,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子女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要求继续代养并自己承担抚养费,且长女张妞妞愿意随其父亲生活,并继续随被告父母生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长女张妞妞、长子张鹏磊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暂由被告父母代养。代养期间的抚养费由被告父母自己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东红
审判员周长义
人民陪审员邹春海
二0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