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
原告宋某
被告戴某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武淑英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戴某所有。
二、被告戴某应于2010年8月4日一次性支付原告戴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12万元。(该款已于2010年8月4日支付完毕)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戴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8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