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X。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X。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在分别担任辉县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辉县X镇国土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辖区内冯五山等十二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达50余亩,被占用的农用地种植条件被破坏,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系辉县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被告人王某甲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任辉县X镇国土资源所所长。2006年,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在任职期间,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没有认真履行巡查、查处职责,致使辖区内冯XX非法占用农用地11.907亩、张XX非法占用农用地16.814亩、王XX非法占用农用地9.238亩、王XX非法占用农用地7.998亩、周XX非法占用农用地3.978亩、苗XX非法占用农用地0.465亩、苗XX非法占用农用地1.764亩、郭XX非法占用农用地1.148亩、郭XX非法占用农用地1.829亩、郭XX非法占用农用地1.379亩、郭XX非法占用农用地0.927亩、宋XX非法占用农用地1.023亩,被占用的农用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秦某某出生于1976年03月29日;王某甲出生于1962年04月22日。(2)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的执法监察证。(3)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秦某某、王某甲职务证明。(4)关于冯XX、王XX、张XX非法占地情况鉴定书、土地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用地说明、辉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5)关于宋XX、郭XX、郭XX、郭XX、郭XX、周XX、王XX、苗XX、苗XX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现场勘查图。(6)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辉县X镇2006年清查手续审批表、新乡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7)冯XX、王XX、宋XX、郭XX、郭XX、郭XX、郭XX、周XX、王XX、苗XX、苗XX非法占地现场勘验笔录、勘测界定图及照片。2、证人证言(1)证人卞XX的证言,冯XX、张XX、王XX占地建厂,都没有相关用地手续,我们也制止过,但他们随后又多次进行非法占地,后来所长王XX说局长办公会研究过了,让他们边建边批,我们便不再对他们的施工进行干预。(2)证人马XX的证言,冯XX、张XX、王XX等占地都没有相关用地手续,具体怎样处理我也不清楚。(3)证人李XX的证言,2006年底查出的五大宗非法占地案后,局里要求上报用地审批手续,我所工作人员卞XX、马XX、牛XX将这五大宗非法占地审批手续汇总后,由我送到市国土局用地科,后来情况我就不清楚了。(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06年底进行土地清查时,秦某某、王某甲让把非法占地的时间提前到2004年,具体原因不清楚。(5)证人冯XX的证言,我占地建厂没有审批手续,辉县市国土局监察大队和北云门国土所都制止过,但他们走后我又继续进行厂区建设。(6)证人王XX的证言,我占地建厂是王某甲同意的,后国土局监察大队对我进行了罚款。(7)证人张XX的证言,我占地建厂没有审批手续,辉县市稽查大队和北云门镇国土所的工作人员都去现场制止过,但没进行行政处罚。(8)证人郭XX的证言,我占地建厂没有手续,国土部门没有制止、也没有询问调查、没下达过停工通知书。(9)证人郭XX的证言,我非法占地,国土部门进行制止过,但没有进行过询问调查、没下达过停工通知书、整改通知书。(10)证人郭XX的证言,我非法占地,辉县市国土局稽查大队和镇国土所的人都没有制止过。x%证人苗XX的证言,我占地建卫生所没有手续,后向镇国土所交了相关的费用后,他们就不在管了。x%证人苗XX的证言,我占地没有手续,镇国土所的人制止过,并下了停工通知书,后我们交了相关费用,他们就不再制止我们施工。x%证人郭XX的证言,我占地没有手续,辉县市国土局稽查大队和镇国土所的人都来进行制止过,但没有下达过停工通知书。x(%证人王XX的证言,我占地没有手续,辉县市国土局稽查大队和镇国土所的人都来进行制止过,后我交了相关的费用,他们就不再制止我们施工。x%证人周XX的证言,我父亲周少松占地没有手续,辉县市国土局稽查大队和镇国土所的人都来进行制止过,后我们交了相关费用,他们就不再制止我们施工。x%证人刘XX的证言,我开始占地建厂没有手续,后向镇国土所交纳了相关费用,我就开始建厂了。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北云门的十二起非法占地案,我们有的当时发现了,有的没有发现,没有建立档案卷宗进行立案调查,是由于我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办事。(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在担任北云门镇国土所所长期间,由于监管不力,发生多起违法占地案件,他们都没有相关用地手续,我们有的也制止过,但大部分还是形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我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办事,我有责任。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相互关联、印证,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大量农用地被占用,种植条件被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秦某某、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翔升
审判员王某亮
审判员秦某妍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范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