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诉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0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孩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9月,被告因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伤害,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4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吉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