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许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许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存款肆仟伍佰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昶
审判员:祁伟
审判员:胡立新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