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执行人陈某甲。
被执行人陈某乙。
被执行人徐某某。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
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11日前履行义务,但其未在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徐某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现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故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