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沈某名下大众POLO车一辆(牌照号沪x)归原告沈某所有;
三、原告沈某于2010年8月26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朱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23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