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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被告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沈某名下大众POLO车一辆(牌照号沪x)归原告沈某所有;

三、原告沈某于2010年8月26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朱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23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3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7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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