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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刘某乙、刘某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湘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湘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甲,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申请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统计局干部,住(略)。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因被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借款到期后拒绝还款,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乙、刘某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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