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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19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X路。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出纳,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某丽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殷英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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