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陆xx,女,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驻马店市高新区X乡。
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对其母亲及家人不孝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尤其是被告私自将其的工资及存款未经其知道就拿走,以上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不能接受,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因小孩未满周岁,原告又不尽义务,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14日在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名黄xx。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本应相互关心、爱护,相互理解、支持,共创美好未来。不应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伤害双方的感情,尤其是双方的婚生女儿未满周岁,还在哺乳期内,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且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双方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要求与被告陆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明跃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