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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华华康城市旅店与被上诉人刘某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华华康城市旅店。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寺办事处广南一路。

代表人杨某某,该旅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旅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中心支公司保险业务员,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农民,住(略)。系刘某甲之胞兄。身份证号:x

上诉人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华华康城市旅店(以下简称华康旅店)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华康旅店以与被上诉人刘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康旅店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华华康城市旅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潜江市华康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广华华康城市旅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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