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某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郭某,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某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某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某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某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某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吴某某、王某乙、孔某某、何某某犯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某、郭某,被告人刘某、吴某某、王某乙、孔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6日,XX县XX镇南门回民杨XX与汉民侯XX两家因房屋纠纷发生殴斗,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达到扩大事端,引起回汉矛盾,使政府重视的目的,于当晚指使孔某某、何某某在XX市XX区买两个猪蹄并一同放到XX北环路X路交叉处的一限速牌下,然后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让其姐夫被告人刘某将猪蹄挂到杨XX的店门上。被告人刘某接到电话后与其邻居被告人吴某某驾车于晚上12时许到王某甲等人放猪蹄的地方,被告人刘某让吴某某取出猪蹄后,二人赶到XX镇被告人王某乙的烧鸡店。见到被告人王某乙后,被告人刘某让王某乙找根挂猪蹄用的铁丝,被告人王某乙找到铁丝让吴某某把两个猪蹄缠起来并先到杨XX的粮油门市部挂上一铁丝,被告人刘某伙同吴某某将猪蹄挂到被告人王某乙在杨XX的店门上挂好的铁丝上,后二人回家。此事引起数百名回族群众连续多日到XX镇政府闹事,引起了省、市、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影响极坏。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吴某某、王某乙、孔某某、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罪名以其目的不是让回族和汉族引起矛盾为由提出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主观上没有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的故意和目的;被告人王某甲无煽动行为;认为本案情节严重,证据不足;参考专家的意见,被告人不构成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
被告人刘某、吴某某、王某乙、孔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6日,XX县XX镇南门回民杨XX与汉民侯XX两家因房屋纠纷发生殴斗,被告人王某甲为了达到扩大事端,引起回汉矛盾,使政府重视的目的,于当晚指使孔某某、何某某在XX市XX区买两个猪蹄并一同放到XX北环路与XX公路交叉处的一限速牌下,然后被告人王某甲打电话让其姐夫被告人刘某将猪蹄挂到杨XX的店门上。被告人刘某接到电话后与其邻居被告人吴某某驾车于晚上12时许到王某甲等人放猪蹄的地方,被告人刘某让吴某某取出猪蹄后,二人赶到XX镇被告人王某乙的烧鸡店。见到被告人王某乙后,被告人刘某让王某乙找根挂猪蹄用的铁丝,被告人王某乙找到铁丝让吴某某把两个猪蹄缠起来并先到杨XX的粮油门市部挂上一铁丝,被告人刘某伙同吴某某将猪蹄挂到被告人王某乙在杨XX的店门上挂好的铁丝上,后二人回家。此事引起数百名回族群众连续多日到XX镇政府闹事,引起了省、市、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影响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6日因他姨被侯XX家殴打,为把事转嫁到侯XX家,引起回汉矛盾,使政府重视,和何某某、孔某某去XX买两个猪蹄,放到XX气象局附近一限速牌下,让刘某到XX把两个猪蹄挂到他姨夫杨XX店门上。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7日凌晨,王某甲让去XX把两个猪蹄挂到杨XX的粮油店门上,目的是为了把事情闹大,引起上边的重视,和吴某钩在XX一限速牌下拿猪蹄,到XX王某乙店里捆猪蹄、在杨XX门上挂猪蹄,王某乙在杨XX的门上挂铁丝的事实。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其和刘某一起拿猪蹄,捆猪蹄,挂猪蹄整个过程及王某乙在杨XX的门上挂铁丝的事实同被告人刘某供述一致。
4、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被告人刘某、吴某某的供述一致。
5、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证实和王某甲、何某某一起到XX一夜市摊买两个猪蹄,放到XX气象局附近一限速牌下,王某甲和刘某联系让刘某去拿猪蹄的事实。
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一致。
7、证人师XX证实自己开的“老牌猪头肉”卤肉摊,买的人多,记不清谁买。平时买家如把猪蹄带走,用白色塑料袋装着。
8、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09年4月7日早上发现店门上挂两个猪蹄子。
9、证人赵X证言证实2009年4月7日凌晨有三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和两个二十多岁的女的住到X房间打麻将,凌晨5点半时退房走。
10、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09年4月6日夜刘某、吴某某到XX接她回XX的事实。
11、证人刘XX证言证实2009年4月6日夜,与刘某和一个不认识的回家,以及让外地回民去XX乡政府的情况。
12、证人高XX证言证实2009年4月7日凌晨杨XX的门前被挂两个猪蹄后,外地数百名回民到XX乡政府,其给回民做思想工作的情况。
13、证人木XX证言证实外地大概有二百多回民到XX乡政府闹事的情况。
14、证人李XX证言证实因挂猪蹄,外地来的数百名回族群众到XX乡政府闹事,影响乡政府工作。县委领导带队处理此事,市委领导和省公安厅的领导亲临XX处理该事,乡政府成立工作组对扬言要砸侯XX家饭店的回族群众重点进行稳控,夜晚进行巡逻,以免造成更大的事端。
15、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09年4月7日,外地回民大概有三四百回民到乡政府,严重影响镇政府的办公秩序。
16、现场勘查笔录及提取物品登记表(猪蹄、铁条、铁丝)、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提取物品照片。
17、辨认笔录及辩认现场照片:刘某对取猪蹄、何某某对放猪蹄、王某甲对放猪蹄、吴某某对取猪蹄、孔某某对放猪蹄、吴某某对挂猪蹄和捆猪蹄、何某某对买猪蹄的位置进行辨认。
18、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
19、西华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关于XX镇回汉纠纷事件网上传播情况处置的工作汇报。
20、六被告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互相印证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吴某某、王某乙、孔某某、何某某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情节严重,其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吴某某、王某乙、孔某某、何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刘某、吴某某、王某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孔某某、何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3日止)。
被告人刘某犯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10年2月13日止)。
被告人吴某某犯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
被告人王某乙犯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
被告人孔某某犯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半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10月28日止)。
被告人何某某犯煽动民族仇某、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半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某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