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邢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6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蒙x(蒙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洛界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x+400m处时,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翻车,致该车乘员芦XX当场死亡,邢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芦XX损伤交通事故可以形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芦XX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4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邢某某供述;证人左XX、李XX、刘XX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结论;芦XX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赔偿款领条等证据在卷资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某之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万军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迪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