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650元。
审判员王新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