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襄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县X镇X村刘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何金香,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住所地:本市卫东区X路东侧。
负责人高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群,平煤集团法律事务处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监管组,住所地:本市X路南。
负责人郭某某,监管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襄城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田庄选煤厂、原审第三人平顶山煤业(集团)田庄选煤厂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监管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已依法延期3个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申请庭外和解,但因双方意见差距过大,无法形成一致的和解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亚超
审判员楚军荣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过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