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住(略)。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经本院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正月26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同年8月16日在清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白某双)。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生活琐事时常吵闹、斗殴,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陪嫁物有三块被子、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共用财产:北京现代小车一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惠某某提出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白某某同意,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白某双随被告白某某生活。
三、共同财产:北京现代牌小车一辆归被告白某某所有,被告白某某付给原告惠某某人民币x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兑现3000元,下余x元于2010年7月12日前兑现。
四、陪嫁物: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三块被子归原告惠某某所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