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陕西第二印染厂劳动服务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群益商贸有限公司(原名陕X二印染群益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2000)咸秦法经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0年1月15日,以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7591.74元,利息x.60元。并应承担支付令费300元、执行费1600元。现以上案款已扣划至我院帐户,此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咸秦法经督字第X号支付令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刘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