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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第二印染厂劳动服务公司、咸阳群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陕西第二印染厂劳动服务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群益商贸有限公司(原名陕X二印染群益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2000)咸秦法经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0年1月15日,以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7591.74元,利息x.60元。并应承担支付令费300元、执行费1600元。现以上案款已扣划至我院帐户,此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0)咸秦法经督字第X号支付令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张勇锋

审判员刘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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