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3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曹某某、朱某、常某某、刘某、符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兴海
审判员朱某礼
代理审判员文志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