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元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民,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汤阴县电业局、汤阴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阴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诉人汤阴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元某某,被上诉人毛某某、康某某、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某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王志勇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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