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杭县金山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0)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国柱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馀彬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