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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社新湘路信用社员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左强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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